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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作者:甘肃鸿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4-15 点击数:

甘建建〔2015〕436号

各市(州)建设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实施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为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甘建建〔2013〕445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27日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实施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为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及《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进行资格审查活动时,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类别、建设规模等不相符的资格审查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第五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采用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评标专家证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评审报告上签字,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实行资格后审的,开标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六条  投标人依照招标人资格预审公告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填写并提交给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七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包括修改补充文件)应当在发出前3日内提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程序:

(一)招标人准备资格预审文件;

(二)公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依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资格预审所需的原始资格证明文件;

(五)招标人组织资格预审评审会;

(六)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资格预审结果和有关资料书面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确定合格投标人。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7个。

第十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合格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第十一条  投标申请人认为资格审查活动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按国家招投标投诉的有关规定书面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投诉。采用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投诉人书面提出的投诉内容未作出正确合理的答复的,不得进行下一步的开标活动。

第十二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资格评审内容,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合理认真的评审。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过高要求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向投标申请人收取不合法的任何费用。

发现上述行为:是招标人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是招标代理企业的,依法暂停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直至吊销招标代理资质。

第十四条  投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格审查书中,资料和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该投标人记不良记录一次。

(一)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没有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

(二)所提供的有关人员资料及证件与事实不符的;

(三)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  工程投标活动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当为本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

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参加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省外建筑企业在甘参加投标活动,应当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息登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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